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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联动】共同努力提高远程审核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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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联动】共同努力提高远程审核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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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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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远程审核的一些特点和远程审核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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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远程审核的一些特点和远程审核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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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疫情期间大家居家办公、远程审核、各自为战,原本隔三差五地就能见一面,大家工作期间一起审核、审核完后有时候一起看电影、有时候一起讨论认证话题、有时候一起讨论家里的大事情、有时候一起分享养儿育女的喜怒哀乐,那个时候还是经常抱怨出差太频繁,起早贪黑。

 

有时候不同的组在火车站都能见到,有一次去平阴,好几个组竟然同时碰到一起了,呼呼啦啦十好几个人,真是热闹极了。

 

然而,疫情来了,19年底疫情来后,IAF以及认监委快速响应国家疫情过后尽快复工复产的号召,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远程审核在内的认证政策,保证了企业证书的有效使用。没想到疫情没完没了,经过埃尔塔又来了奥密克戎,传染性越来越强,从一开始的局部区域防疫,终于不断扩散,导致了整个社会处于封闭状态,大家居家办公成为常态,远程审核成为常态,彼此思念成为了常态。

 

远程审核不好审啊!好想念现场审核的那些日子啊。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远程审核的一些特点和远程审核的注意事项:

 

一、远程审核的缺点:

 

ISO和IAF及其国家认监委鼓励远程审核作为一种审核方式来达到减少路途费用、减少差旅费用、降低恶劣审核环境影响、减少不良气候影响、充分利用网络设备等的目的,但是,不鼓励远程审核作为一种独立的审核方式实施远程审核。这在诸多认证规范中,都是作为现场审核的一种补充形式,特别是把在疫情期间的审核活动界定为“突发事件”,针对疫情期间的审核活动,各认证机构都采取了远程审核的方式,并规定了远程审核后的补救方式,包括补充现场审核等措施。

 

所以远程审核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互动效果差,远程审核拉远了彼此的距离,使得人与人的交往变的了无生趣。所以,彼此很难达到信任。现场审核的时候,彼此的眼神、动作、语气、笑容等有的时候胜过了语言和文字,有的时候,真正达到了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境地了。但是远程审核过程中人格魅力展现不开,大家面对着视频,笑也不是不笑也不是,机械呆板,口气生硬,互动效果很难展开,这就严重影响了沟通效果。

 

二是网络效果差。大家都居家办公,对网络过于依赖,造成网络拥堵,视频过程中,目瞪口呆、张牙舞爪、有口无声、有声无影的情况比比皆是,极大地影响了人们沟通之间的心情,导致审核效果较差。

 

三是取证效果差,要的东西对方听不明白,要了二十个实施过程的记录,审核了两天,有的时候第一个记录对方都没有搞清楚,有的时候在审核后的一段时间内,断断续续每天都在微信里要证据,彼此都不耐烦。

 

四是取证不公正。微信里、视频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审核当日的文件,也无法证明是企业现场所在地的活动,也无法证明是企业正在实施的记录,由于现场取证被镜头所遮挡,有可能造成了取证不可信的情况,如果进一步追究下去,就有可能造成虚假认证的情况。

 

五是审核过程严重缩短,认证缺少遗漏程序。审核组开个首末次会议,截个屏,再和当事人截个屏,让受审核方或者咨询方打个包过来,几天的审核,就这么几分钟结束了,这种审核是严重遗漏审核程序的行为。

 

总之,远程审核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不解决掉就容易出现事故,所以,远程审核要重视起来。

 

二、实施远程审核的指导文件,经过认真搜集,目前指导认证的文件有如下内容,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一)ISO19011:2018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二)IAF ID12 远程评审原则

(三)CNAS关于远程审核活动 的说明 编号:CNAS-EC-063:2021

(四)IAF:ISO 9001 Auditing Practices Group Guidance on: REMOTE AUDITS ( 2020- - 04- - 16,Edition 1 )

ISO 9001  审核实践组指南:远程审核(2020  年  4  月 16  日,第 1  版)]

(五) IAF 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突发事件或情况的管理》

(六) IAF MD5:2015 《强制文件性文件 确定QMS和EMS审核时间》

(七) IAF MD22:2018《ISO/IEC17021-1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的应用》

(八)CNAS-CC105 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九)IAF MD4:2018《强制性文件信息和通信技术(ICT)CNAS-CC14 2019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 20190704实施 

(十) T/CCAA 36—2020 认证机构远程审核指南

 

三、远程审核无法取代现场审核,但是无法取代也要尽量取代,这是由目前的形势所决定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5月5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毫不动摇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

 

 “动态清零”已经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目前动态清零的压力非常大,这必将导致在未来不确定的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居家办公成为常态,相应地,远程审核也随之成为常态。远程的认证审核将不再是突发事件、异常状态或者意外状态,也不再是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一个补充形式,而是正常的认证审核状态。

 

至此,如何识别、判断、评价正常状态下的远程审核的地位、作用以及积极和负面的影响,如何识别正常状态下的远程审核在实施认证传递信任的使命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是做好远程审核首先要考虑的基本层面的问题,认识到了,意识上统一了,后面的实施过程才能得心应手贯彻到位,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本意相匹配,正所谓:“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否则东一个标准西一个依据,你一个说法我一个观点的,始终将远程审核当做是一个突发事件来看待,始终将远程审核当做一个现场审核的一个补充方式来对待,暂时处置一下,随便应付一下,带来的后果必将严重背离国策,背离“认证传递信任”的使命,必将自毁认证前程。

 

四、如何提高远程审核的有效性:

 

1、远程审核和现场审核的最大区别就是审核证据的效果,要取得良好的审核证据,必须要把审核证据搞清楚,什么是审核证据?最起码就是法律认可的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如下:

 

证据的分类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分类。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审核过程中寻找的证据要基于以上的证据才是最准确的,如果远程审核解决不了上述取证的问题,远程审核就有问题,这个问题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策划人、审核组长、认证决定人等等都有不同的责任。

 

2、远程审核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审核方案的策划:

在执行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时,除了考虑给出的高中低风险、组织规模、复杂性等要求之外,还要考虑到远程审核所需要的条件更宽泛更复杂,尤其是在现场非语言环境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寻找到更客观的证据,笔者认为至少要考虑以下内容:

地域

当地疫情情况

疫情对生产和服务的影响

当地防疫政策

当地审核员情况

半远程的可行性

完全远程的理由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详见CNAS-CC14)

远程审核的受审核方的人群构成

语言

风俗习惯

气候

行业背景

接受远程审核的人群构成和配合程度

物流

政治背景

宗教情况

监审再认证现场审核的可能性

。。。

每个客户要有每个客户的远程审核方案,方案要从一个认证周期来考虑,从各个角度把握好远程审核的各个风险点。

 

(2)审核组的任命:

审核组的组成要考虑审核员的远程能力,特别是审核组长的远程审核能力

 

(3)审核计划的编制:

编制计划时应基于风险的方法,应考虑:

采用的ICT方法;

远程、现场的审核人日;

远程抽样、分层技术;

远程审核由于审核计划的无力造成的实现审核目标的风险;

远程审核造成的受审核方的风险;

与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关的事项等。

 

(4)审核的实施

召开首次会议宜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宜建立及时、顺畅的组内沟通渠道;

应加强与受审核方的沟通;

充分发挥 ICT 的优势,尽可能多地从系统中获取证据、验证信息;

召开末次会议宜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核结论、不符合项的确认宜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予以保存;

审核报告通过公司邮箱发送给受审核方;

不符合项的整改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予以沟通、确认;

整个过程保留必要的远程审核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语音通话、拍照、截图、访谈与交流的证据等。

 

(5)审核人员在远程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与人员沟通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必须能够证实采访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及意识;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生产/制造过程各项活动和监控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产品过程特别是关键、特殊过程控制得到有效控制的证据;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不合格(品)得到有效控制、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证据;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设备管理与维护,尤其是特种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现场运行情况;

视频或者图像中必须完整记录与应急准备及响应相关的应急设备、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医疗物资等;

远程审核带来的风险不少,需要制定规矩一起规避,意识上的提高比什么都重要,希望远程审核的有效性、完整性、可信性通过大家积极的努力得到充足的保障。

审核员:郭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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