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
2026-01-10 09:43
来源:
致各获证组织客户:
衷心祝贺贵组织通过认证。为确保证书与标志的合规、正确使用,共同维护认证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与认可规范的要求,现将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说明如下:
一、认证证书的性质与使用范围
1.1认证证书是证明贵组织在特定范围内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文件。证书载有联合智业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如CNAS、UKAS)及国际互认标志(如适用)。
1.2证书可用于贵组织的宣传材料、广告、网站、投标文件及产品目录,以证明其认证状态。
1.3证书不得转让、出借、伪造、涂改或用于误导性宣传。证书、标志或所附文字使用不得使人对贵组织或联合智业产生认证范围之外的误解。
1.4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所获的质量管理体系单标(ISO 9001)认证证书,仅限用于境外市场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用于招标、宣传等用途。
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与保持
2.1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具体依据相应认证产品确定),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2.2在有效期内,贵组织应接受年度监督审核。通过监督审核,联合智业将发放《年度确认通知书》,以确认证书持续有效。
2.3证书到期前,应完成再认证审核。通过认证决定后,将换发新证书。
三、认证证书的变更、换发与补发
3.1 当发生下列变化时,贵组织应及时书面通知联合智业,并申请换发证书:
(1)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2)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或换版;
(3)组织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更。
(证书换发通常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单独安排。)
3.2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联合智业申请补发,并可能承担相应工本费用。
四、认证标志与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
4.1经授权的获证组织客户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4.2联合智业将提供认证标志与认可标识的标准图样。使用时贵组织应严格遵循规定的比例、颜色和形式,不得自行更改。
4.3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标志可用于宣传材料、投标文件等,但不得直接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4 产品认证标志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仅限于获证产品上按规定使用,以证明其符合认证标准。
4.5禁止行为:
(1)不得对认证资格进行任何误导性说明;
(2)认证范围及证书状态发生变化(如范围缩小、暂停)时,应立即修改或停止相关广告材料;
(3)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范围以外的活动或场所。
(4)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及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5)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及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6)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及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认证;
(7)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6特别规定: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获证组织,禁止在产品或其任何包装(包括内外包装)上使用体系认证标志或作出已获此类认证的声明。
4.7认可标志
(1)我公司已获认可的产品认证领域,获得认证的组织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应与我公司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使用;
(2)我公司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认证领域,不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五、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注销与到期失效
5.1 暂停:当贵组织发生违反证书与标志使用规定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相关要求时,联合智业将依据有关要求做出暂停决定,界时联合智业会向贵公司寄发暂停认证证书的通知。暂停期间,贵组织必须立即停止所有涉及认证的广告宣传及证书、标志的使用。暂停信息将在联合智业及国家认监委官网公示。
5.2撤销:当贵组织发生严重违规或已不再持续不符认证要求时,联合智业将依据有关要求做出撤销决定,界时联合智业会向贵公司寄发撤销认证证书的通知。贵组织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交回证书。撤销信息将对外公示。如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联合智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注销:贵组织主动申请或双方协议终止认证时,证书将被注销,相关信息将对外公示。注销后获证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证状态仍然有效。
5.4到期失效: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未获得新的认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证状态仍然有效,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与认证标识。
六、认证状态查询与信息确认
6.1证书真伪与状态,可通过登录联合智业官网(www.uicec.com)查询。
6.2贵组织有义务确保公开的认证信息(如网站宣传)与实际情况一致。
七、其他
7.1有关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要求可参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 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
7.2若对本说明有任何疑问,或认证状态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您的项目负责人或联合智业客服部门。
7.3联合智业保留根据认可及认证规范要求,对本说明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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