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所以当ISO认证证书因未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的时候,各单位不要使用(包括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新闻


6月1日起,102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6月1日起102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将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百姓健康安全、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提供标准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举行建材、机械和石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升级新闻发布会

5月26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建材、机械和石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升级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如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本场发布会带你一探究竟

5月13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合格评定规范性文件国际标准发布,赋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修订的ISO/IEC 17007:2026《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正式发布。该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主导,联合全球46位专家研制,是合格评定领域基础性通用国际标准。


国家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改城市试点名单公示!北京两区成功入选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6〕1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的竞争性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拟确定30个市(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北京市房山区、昌平区成功入选。


最高500万元!安徽出台最新奖补政策(全文)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若干政策(2026年)》(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推动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一揽子支持措施,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

相关下载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