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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质量分级评价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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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质量分级评价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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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1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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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强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该意见明确指出了消防执法改革的原则和方向。

201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指出:“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测市场”。

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正式要求对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颁发的认证证书。

至此,标志着消防产品认证检测市场从单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向更加多元、更加市场化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模式转变,消防产品认证检测迎来了全新局面。

国内消防产品认证检测概况

消防产品认证制度自推行以来一直采用单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模式,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及使用;对于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及相关产品一般通过第三方检测的模式提供质量证明,产品认证的实践很少,市场对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认知程度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共颁发认证证书9万余张,涉及获证企业1万余家,消防产品大面积退出强制性目录后,仅保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万余张。

强制性产品认证虽然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其市场准入的性质,使其面临着市场适应性较差、操作不够灵活等一系列问题。

认证依据标准一般为固定的国家标准,标准的变更速度往往赶不上市场的变化,一旦市场上出现新产品、新技术,强制性认证很难快速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单一的认证模式、认证标准使得认证证书不具备差异,优质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于得不到有效区分,使得市场选择盲目,生产企业质量投入的内动力明显不足;

认证检测服务意识及水平较低,环节死板,导致认证周期长,企业负担重;

认证检测市场缺乏质量品牌供给,消防企业缺少企业文化及品牌建设的支撑力量。

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由单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转为以自愿性产品认证为主、部分消防产品保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模式,消防产品市场期待一种更加灵活、市场属性更强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发挥优势,本文对产品质量分级评价制度进行探讨,目的就是对上述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产品质量分级评价制度探讨

目的意义

      产品质量分级认证的设计思想以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为切入点,深度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部署的有关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依据,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种差异化的分级评价制度,增加消防产品认证服务供给、创新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从而为促进消防产品的质量提升及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发展提供创新思路。

设计思路

根据政策分析、文献研究及市场调研,产品质量分级认证划分为三种评价等级,分别为质量一级、质量二级及质量三级,不同的质量等级基于不同的认证需求及市场作用建立,分别对应差异化的认证评价模式、认证风险,从而向市场传递不同的信任等级。基本设计思路见表1所示:

质量三级,其认证模式为:型式检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获证后监督。关注产品品质及认证时效,对产品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有效把控,并通过引入“自我声明”方式,深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认证要求为:对认证依据标准中的全部适用项目进行认证,证明认证产品满足产品标准要求;认证组织对自身质量控制水平进行自评,并对其质量保证能力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生产产品与型式检验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正式声明。

质量二级,其认证模式为:型式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关注产品标准,对认证产品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及认证组织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能力进行全方位把关。认证要求为:对相关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项目进行认证,证明认证产品满足产品标准要求;认证组织具备稳定的质量控制能力,保证持续生产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一致性可控的合格产品。

质量一级,其认证模式为:型式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关注产品品牌,在产品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打造质量标杆,助推产品品牌建设及产品高质量发展。认证要求为:对相关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项目或经过评议的其他认证依据标准(国标、行标、团标或组合)或认证技术规范进行认证,证明认证产品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或在一定程度上高于产品标准要求;认证组织具有很强的质量控制能力,保证持续生产满足或高于产品标准要求的、一致性稳定的优质产品,且认证组织在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方面具备领先优势。质量一级在申请前所需达到的认证要求见表2。

产品质量分级认证通过差异化的认证模式及认证要求向市场传递具备差异的产品质量信任等级,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并能更好地承担及控制风险。

同时,该方案还能够在落实质量分级、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品牌服务供给、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助推品牌培育、营造良好质量品牌发展环境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撑。

结语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在消防领域深入人心,自愿性认证的引入必将带来一段过渡时期。与强制性认证的市场准入性质不同,自愿性认证因其较强的市场属性使得认证机构本身也要参与市场竞争,因此认证机构就必须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身发展问题上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问题上找寻平衡点,认识并能够应对被动退出的风险,最终才能在市场调节作用下建立服务于市场的稳定模式。

产品质量分级认证制度为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新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试验性思路,然而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如何能够在持续开放的市场条件下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又能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消防产品企业,引导消防产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消防产品认证机构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以技术服务为定位的认证机构,应在生存发展与主体责任的博弈之间找寻到平衡支点,在国家政策和行业部门的引领下,开拓出一条符合科学规律的发展道路,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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